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安濛期 被告 吳昌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6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因犯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而裁定羈押在案。聲請人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核被告業已於民國10
1年2月10日裁定准予被告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後,准予停止羈押,聲請人並於同日出具保證金,有本院100度易字第
665號案件101年2月10日審判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本院101年刑保字第6號收據各1份可佐,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停止羈押,已無審酌之基礎及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