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1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8,961元,應繳裁判費2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0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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