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6304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許芷菱
即 許淑芬 )3號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姚念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