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甲○○│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 伍萬 元│五0七五九七│0700││││田蒲分社││││3110││││││││0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