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心淇 即 魏玉軫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魏心淇即魏玉軫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查報相對人魏心淇即魏玉軫之應繼分比例。
四、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五、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之調解聲請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