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黃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