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賴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賴文成於民國95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