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70號原告 吳阿素 被告 郭軒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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