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凱平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74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5號;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20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凱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凱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以112年度訴字第741號判決在案,並於113年3月26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9頁)。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13年4月11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
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