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岱融(已歿)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所為109年度簡字第58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28號、第254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適用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㈠被告余岱融於民國109年2月4日22時29分許,在屏東縣○○市○○路○○○○○號之郵局前,見被害人 林家鍇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鑰匙未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之際,扭轉鑰匙欲打開該機車置物箱而未果,遂發動該機車駛離現場,至郵局旁之巷子停放而竊盜得手,並將該機車鑰匙取走離去。嗣被害人林家鍇報警後,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查獲上情,並尋回該機車發還被害人林家鍇;㈡被告余岱融於109年3月1日凌晨2時許,至屏東縣○○市○○路○○○號之迪卡儂運動用品店前,見被害人 鄧博軒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之際,徒手方式打開該機車置物箱翻找財物,旋為案外人 余昆霖 、被害人鄧博軒目擊並攔阻而未遂,警方隨即到場以現行犯逮捕被告余岱融,而悉上情。因認被告余岱融前後所為分別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本件被告於109年4月12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上情,逕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容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
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