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延松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延松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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