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林家鳳 被告 陳家威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