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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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837號聲請人 連珮瑩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連天來 之孫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7月2日死亡,聲請人願拋棄繼承之權利,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孫女,而本件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被繼承人至少尚有第一順序最近親等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連錦水連堅傳連錦堂連桂慧 並未拋棄繼承,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孫女,為第一順序次親等之繼承人,現尚無繼承權,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家事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駱大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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