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筱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手鍊壹條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筱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4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供犯罪所用之仿冒香奈兒手鍊1條(嘉義地檢署107年度保管字第1752號扣押物品清單)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423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8年1月21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緩起訴執行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手鍊1條,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之物品,有卷附之鑑定報告書為證,揆諸上開規定,核屬專科且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其依據,然本院仍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論參照)。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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