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1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何權 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昌化學科技(昆山)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旭昌化學科技(昆山)有限公司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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