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紹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紹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紹翔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183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前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2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79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陳信旗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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