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勞安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保安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續一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並引用為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吳志偉 告訴被告陳保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然而,刑法第284條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經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