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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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原住新竹
現應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16日至134年10月15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⑴93年11月12日、⑵94年10月31日、⑶94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61,000元、⑵2,000,000元、⑶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⑴自核准啟用日起,為期一年,且於期滿前,經聲請人同意,得延長一年,其後亦同,⑵94年10月3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⑶94年10月3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利率則為⑴固定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按日計息,⑵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計息,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
1.8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⑶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
0.87機動計息,並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上開三筆借款均約定按月繳納,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⑴95年6月9日、⑵96年3月7日、⑶96年2月28日起即未對上開三筆借款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⑴60,000元、⑵1,900,405元、⑶1,425,298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以上均影本)各1份、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各2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影本各3份、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2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8月1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96年度拍字第32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 唐高 ││432│建│││3518│68/10000││├──┼───┼────┼────┼────┼───────┼─┼──┼──┼──────┼─────────┼──────┤│002│新竹市││成德││287-3│建│││103.09│68/10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670│新竹市○○○○段│商業用,│地下層│││││139.24││││1/109│││││山路642│432地號│鋼筋混凝│:││││││││││││││號地下室││土造,7│139.24││││││││││││││││層││││││││││││├──┴──┴────┴────┴────┴───┴───┴───┴───┴───┴───┴────┴───┴───┴───┴───┤│共用部分: 唐高段 840建號:19838/50000│├──┬──┬────┬────┬────┬───┬───┬───┬───┬───┬───┬────┬───┬───┬───┬───┤│002│735│新竹市○○○○段│住家用,│七層:│││││95.39│陽台、雨│9.89│平方公│全部│││││山路648│432地號│鋼筋混凝│95.39││││││遮││尺││││││號7樓│、成德段│土造,7││││││││││││││││287-3地│層││││││││││││││││號│││││││││││││├──┴──┴────┴────┴────┴───┴───┴───┴───┴───┴───┴────┴───┴───┴───┴───┤│共用部分:唐高段743建號:1107/14000,唐高段840建號:205/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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