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930號債權人 張芸寧 代理人 彭康錦 上列債權人張芸寧因與債務人 王文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芸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本件之委任狀(蓋所提出之委任狀已載明係他案件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