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債權人 譚秀蓮 上列債權人譚秀蓮因與債務人 柯王寳鳳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譚秀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是否為新臺幣300萬元?倘是,請聲請更正訴訟標的金額。(蓋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記載為400萬元,與聲明所載不符)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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