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35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堦 債務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葉有義 人債務人 葉李壽美 債務人 汪松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葉有義、葉李壽美、汪松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有義、葉李壽美、汪松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三、債務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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