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曉誼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毒品驗餘淨重為零點零伍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係員警於民國101年5月17日下午
6時55分許,在彰化縣○○鎮○○里○○路○○號3樓之9,調查被告陳曉誼死亡案件時,當場在上址小桌子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檢察官督同檢驗員相驗,認被告係因施用藥物不當致心因性休克死亡等情,有相驗卷宗在卷足稽。上揭扣案物,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581公克)等情,有該院10
1年5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10500235號鑑驗書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該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後,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其驗餘淨重為0.0581公克等情,有該院101年5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10500235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毒品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且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相字第410號相驗卷宗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等包裝袋內,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參,是該等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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