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553號債權人遠東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有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美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管理費用係按月繳納,故每期之清償期並不同,不得統一自最早積欠之日起算利息。
二、故請分別表明各月份積欠之管理費用之清償期為何,並提出該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且各月份之管理費用應自各月份之清償期起算利息。如無從釋明,請具狀表明利息統一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