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169號債權人屏東縣霧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巴意香 債務人 馬秋妹
呂新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玖拾元、違約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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