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理人 吳俊輝 代理人 林咸亨 上列聲請人與 洪茂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544元,及自民國
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68計算之利息」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 陳明 適用本件之定儲利率指數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
8年11月10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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