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776號債權人 黃文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炳森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黃炳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台端提出支票之發票人均為安信展業有限公司簽發,並非黃炳森)
二、請確認支票號碼AF0000000、VC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F0000000、AF0000000、AF0000000、AF0000
000號共八張支票附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請確認本件10張支票請求利率為何?(年息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六?)
四、請求之釋明。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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