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季克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季克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季克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6年6月2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640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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