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代表人 朱勉銘 訴訟代理人 曾政民 訴訟代理人 吳昇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璽間 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
本件請求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44元,應適用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之簡易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