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 陳莉美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立醫院蔡松軒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2604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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