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呂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俊男於民國92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0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3日止累計245,258元正未給付,其中104,068元為本金;141,10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俊男於民國91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3日止累計223,800元正未給付,其中86,451元為本金;114,934元為利息;22,4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1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俊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104068││5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呂俊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86451││5月14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