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055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理人 溫郁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歐陽瑞民歐陽達玄 之繼承人、歐陽瑞帛即歐陽達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代理人姓名究為「溫郁文」或「温郁文」?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更正委任狀代理人之印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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