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簡字第105號原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訴訟代理人 黃欽裕 被告 鍾開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3,1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改為請求被告給付124,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前開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為原告公司苗栗營業處之業務員,負責送貨及代收貨款等業務。詎被告任職期間,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向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及運費共183,103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挪為私用,致原告受有損害。嗣經原告請求返還,被告僅以薪資抵償其中58,118元,迄今仍有124,985元尚未返還。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4,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據其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且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苗簡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認犯業務侵占罪,判處罪刑確定,此經本院調取前揭刑事案卷核閱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不法侵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及運費,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依前開規定,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扣除被告以薪資抵償58,118元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24,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附表:
┌─┬───────┬─────┬──────┐│編│時間│侵占金額│地點││號││(新臺幣)││├─┼───────┼─────┼──────┤│1│105年5月10日│11,025元│苗栗縣南庄鄉│├─┼───────┼─────┼──────┤│2│105年5月10日│6,615元│苗栗縣南庄鄉│├─┼───────┼─────┼──────┤│3│105年5月10日│4,120元│苗栗縣南庄鄉│├─┼───────┼─────┼──────┤│4│105年5月10日│12,875元│苗栗縣南庄鄉│├─┼───────┼─────┼──────┤│5│105年5月10日│2,100元│苗栗縣頭份市│├─┼───────┼─────┼──────┤│6│105年5月10日│5,120元│苗栗縣頭份市│├─┼───────┼─────┼──────┤│7│105年5月10日│1,790元│苗栗縣頭份市│├─┼───────┼─────┼──────┤│8│105年5月10日│6,510元│苗栗縣頭份市│├─┼───────┼─────┼──────┤│9│105年5月11日│11,200元│苗栗縣竹南鎮│├─┼───────┼─────┼──────┤│10│105年5月11日│4,000元│苗栗縣頭份市│├─┼───────┼─────┼──────┤│11│105年5月10日│2,500元│苗栗縣三灣鄉│├─┼───────┼─────┼──────┤│12│105年5月10日│6,000元│苗栗縣南庄鄉│├─┼───────┼─────┼──────┤│13│105年5月12日│4,120元│苗栗縣南庄鄉│├─┼───────┼─────┼──────┤│14│105年5月12日│4,500元│苗栗縣南庄鄉│├─┼───────┼─────┼──────┤│15│105年6月23日│4,000元│苗栗縣頭份市│├─┼───────┼─────┼──────┤│16│105年6月23日│4,120元│苗栗縣南庄鄉│├─┼───────┼─────┼──────┤│17│105年6月23日│15,500元│苗栗縣南庄鄉│├─┼───────┼─────┼──────┤│18│105年6月23日│16,800元│苗栗縣竹南鎮│├─┼───────┼─────┼──────┤│19│105年7月27日│13,600元│苗栗縣三灣鄉│├─┼───────┼─────┼──────┤│20│105年8月1日│10,346元│苗栗縣南庄鄉│├─┼───────┼─────┼──────┤│21│105年8月17日│20,300元│苗栗縣南庄鄉│├─┼───────┼─────┼──────┤│22│105年8月17日│5,922元│苗栗縣三灣鄉│├─┼───────┼─────┼──────┤│23│105年8月17日│8,000元│苗栗縣頭份市│├─┼───────┼─────┼──────┤│24│105年8月17日│1,460元│苗栗縣頭份市│├─┼───────┼─────┼──────┤│25│105年8月17日│580元│苗栗縣頭份市│├─┴───────┼─────┴──────┤│合計│183,1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