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 鍾其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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