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60號上訴人 葉青琪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楊志凱 律師 楊偉聖 律師上訴人 葉杰瑜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被上訴人 周煌榮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2月18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學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