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債務人 劉聖路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葉斯連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黃家珍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依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其名下僅有桃園縣中壢市○○段第1448地號土地及其上第5390、5528建號建物之不動產。經查,上揭不動產業由抵押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13萬元之抵押權,並據抵押權人陳報債權額為4,208,508元,惟上開不動產前由抵押權人具狀行使別除權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68998號強制執行案件拍賣,上開不動產無庸於本件清算程序處分,而於民國100年2月15日以
408萬元拍定,此有抵押權人陳報狀及本院強制執行處通知函在卷可稽,是縱變賣上開不動產尚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相關稅捐,可認上開不動產已無殘值。另查債務人配偶名下無財產,是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供行使,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已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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