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9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甫執畢不久出監又犯竊盜罪,本院前以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而被告另因強盜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6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執造字第6443號自96年12月28日開始借提執行,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在監執行中,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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