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93號債權人宋茜蒂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PUPUTWULANDARI阿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設於「宜蘭縣蘇澳鎮」,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容有違誤,應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