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債權人昇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昇潔環保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因杰 債務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陸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