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鄭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謝鄭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61號判決免訴確定。而附表所示之物,各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或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分別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48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2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參,足認屬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因此,聲請人之聲請與前述規定相符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疑似MDMA粉紅色藥錠9顆由外觀檢視並無差異,總淨重2.47公克,隨機選取其中3顆磨碎,取其內容物0.02公克化驗,總淨重餘2.4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疑似MDMA藍色藥錠7顆由外觀檢視並無差異,總淨重1.91公克,隨機選取其中2顆磨碎,取其內容物0.02公克化驗,總淨重餘1.8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疑似MDMA粉紅色藥錠3顆由外觀檢視並無差異,總淨重0.83公克,隨機選取其中1顆磨碎,取其內容物0.02公克化驗,總淨重餘0.8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疑似MDMA咖啡色藥錠1顆淨重0.30公克,磨碎取0.02公克化驗,淨重餘0.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5疑似MDMA橘色藥錠1顆淨重0.32公克,磨碎取0.02公克化驗,淨重餘0.3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6疑似MDMA藍色藥錠1顆淨重0.30公克,磨碎取0.02公克化驗,淨重餘0.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7疑似MDMA淺綠色藥錠1顆淨重0.33公克,磨碎取0.02公克化驗,淨重餘0.3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8白色透明結晶20袋實稱毛重23.0110公克(含20袋),淨重17.4110公克,取樣0.0892公克,餘重17.321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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