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告甲○○原告乙○○原告己○○原告丁○○原告庚○○原告壬○○○原告辛○○原告戊○○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台北縣烏來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沐芝 律師複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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