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嘉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嘉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嘉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106年5月1日提出之聲請狀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2、4、5、7至10、12至18、20至30、32、33、35、3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林秀泙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103年12月14日│本院104年│104年5月19日│本院104年│104年6月9日│││害防制│││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257號││257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103年12月14日│本院104年│104年5月19日│本院104年│104年6月9日│││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新臺幣1,000元││257號││257號│││││折算1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103年11月10日│本院104年│104年5月19日│本院104年│104年6月9日│││害防制│││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184號││184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103年11月10日│本院104年│104年5月19日│本院104年│104年6月9日│││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新臺幣1,000元││184號││184號│││││折算1日││││││├─┼───┼───────┼───────┼─────┼───────┼─────┼───────┤│5│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103年11月11日│本院104年│104年5月19日│本院104年│104年6月9日│││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新臺幣1,000元││184號││184號│││││折算1日││││││├─┼───┼───────┼───────┼─────┼───────┼─────┼───────┤│6│搶奪│有期徒刑10月│104年3月4日│本院104年│104年6月9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6日││││││度訴字第││度訴字第│││││││257號││257號││├─┼───┼───────┼───────┼─────┼───────┼─────┼───────┤│7│毒品危│有期徒刑9月│104年2月23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28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28日│││害防制│││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965號││965號││├─┼───┼───────┼───────┼─────┼───────┼─────┼───────┤│8│毒品危│有期徒刑9月│104年3月4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28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28日│││害防制│││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965號││965號││├─┼───┼───────┼───────┼─────┼───────┼─────┼───────┤│9│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104年2月23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28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28日│││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新臺幣1,000元││965號││965號│││││折算1日││││││├─┼───┼───────┼───────┼─────┼───────┼─────┼───────┤│10│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104年3月4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28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28日│││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新臺幣1,000元││965號││965號│││││折算1日││││││├─┼───┼───────┼───────┼─────┼───────┼─────┼───────┤│11│毒品危│有期徒刑9月│104年2月13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28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28日│││害防制│││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966號││966號││├─┼───┼───────┼───────┼─────┼───────┼─────┼───────┤│12│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104年2月13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28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28日│││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新臺幣1,000元││966號││966號│││││折算1日││││││├─┼───┼───────┼───────┼─────┼───────┼─────┼───────┤│13│竊盜│有期徒刑6月,│103年11月18日│本院104年│104年7月30日│本院104年│104年8月24日││││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3133號││3133號│││││折算1日││││││├─┼───┼───────┼───────┼─────┼───────┼─────┼───────┤│14│竊盜│有期徒刑5月,│104年2月20日│本院104年│104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104年11月30日││││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2036號││2036號│││││折算1日││││││├─┼───┼───────┼───────┼─────┼───────┼─────┼───────┤│15│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11月18日│本院104年│104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104年11月30日││││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2036號││2036號│││││折算1日││││││├─┼───┼───────┼───────┼─────┼───────┼─────┼───────┤│16│竊盜│有期徒刑4月,│104年1月9日│本院104年│104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104年11月30日││││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2036號││2036號│││││折算1日││││││├─┼───┼───────┼───────┼─────┼───────┼─────┼───────┤│17│竊盜│有期徒刑4月,│104年2月18日│本院104年│104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104年11月30日││││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2036號││2036號│││││折算1日││││││├─┼───┼───────┼───────┼─────┼───────┼─────┼───────┤│18│偽造文│有期徒刑3月,│104年2月20日│本院104年│104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104年11月30日│││書│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2036號││2036號│││││折算1日││││││├─┼───┼───────┼───────┼─────┼───────┼─────┼───────┤│19│竊盜│有期徒刑8月│103年11月2日│本院104年│104年12月4日│本院104年│105年1月4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2320號││2320號││├─┼───┼───────┼───────┼─────┼───────┼─────┼───────┤│20│竊盜│有期徒刑5月,│103年11月4日│本院104年│104年12月4日│本院104年│105年1月4日││││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2320號││2320號│││││折算1日│││││││││││││││├─┼───┼───────┼───────┼─────┼───────┼─────┼───────┤│21│竊盜│有期徒刑3月,│104年1月16日│本院104年│104年12月16日│本院104年│105年1月11日││││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4622號││4622號│││││折算1日││││││├─┼───┼───────┼───────┼─────┼───────┼─────┼───────┤│22│詐欺│有期徒刑3月,│104年1月16日│本院104年│104年12月16日│本院104年│105年1月11日││││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4622號││4622號│││││折算1日││││││├─┼───┼───────┼───────┼─────┼───────┼─────┼───────┤│23│詐欺│有期徒刑3月,│104年1月16日│本院104年│104年12月16日│本院104年│105年1月11日││││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4622號││4622號│││││折算1日││││││├─┼───┼───────┼───────┼─────┼───────┼─────┼───────┤│24│竊盜│有期徒刑6月,│104年1月6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3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2830號││2830號│││││折算1日││││││├─┼───┼───────┼───────┼─────┼───────┼─────┼───────┤│25│竊盜│有期徒刑6月,│104年2月5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3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2830號││2830號│││││折算1日││││││├─┼───┼───────┼───────┼─────┼───────┼─────┼───────┤│26│竊盜│有期徒刑4月,│104年1月9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3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2830號││2830號│││││折算1日││││││├─┼───┼───────┼───────┼─────┼───────┼─────┼───────┤│27│竊盜│有期徒刑3月,│104年1月15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3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2830號││2830號│││││折算1日││││││├─┼───┼───────┼───────┼─────┼───────┼─────┼───────┤│28│竊盜│有期徒刑3月,│104年1月23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3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2830號││2830號│││││折算1日││││││├─┼───┼───────┼───────┼─────┼───────┼─────┼───────┤│29│竊盜│有期徒刑3月,│104年1月25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3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00元││2830號││2830號│││││折算1日││││││├─┼───┼───────┼───────┼─────┼───────┼─────┼───────┤│30│妨害秘│有期徒刑6月,│103年12月24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24日│本院104年│105年4月25日│││密│如易科罰金,以│(聲請書誤載為│度侵訴字第││度侵訴字第│││││新臺幣1,000元│103年12月23日│84號││84號│││││折算1日│)│││││├─┼───┼───────┼───────┼─────┼───────┼─────┼───────┤│31│恐嚇取│有期徒刑10月│103年12月24日│本院104年│105年3月24日│本院104年│105年4月25日│││財││(聲請書誤載為│度侵訴字第││度侵訴字第││││││103年12月23日│84號││84號││││││)│││││├─┼───┼───────┼───────┼─────┼───────┼─────┼───────┤│32│詐欺│有期徒刑2月,│104年1月9日│本院105年│105年6月13日│本院105年│105年7月11日││││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2642號││2642號│││││折算1日││││││├─┼───┼───────┼───────┼─────┼───────┼─────┼───────┤│33│詐欺│有期徒刑2月,│104年1月10日│本院105年│105年6月13日│本院105年│105年7月11日││││如易科罰金,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新臺幣1,000元││2642號││2642號│││││折算1日││││││├─┼───┼───────┼───────┼─────┼───────┼─────┼───────┤│34│強盜│有期徒刑11年6│103年12月24日│臺灣高等法│105年9月6日│臺灣高等法│105年10月17日││││月││院高雄分院││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侵││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0││上訴字第50│││││││號││號││├─┼───┼───────┼───────┼─────┼───────┼─────┼───────┤│35│竊盜│有期徒刑3月,│104年1月24日│本院105年│105年10月4日│本院105年│105年10月31日││││如易科罰金,以││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新臺幣1,000元││362號││362號│││││折算1日││││││├─┼───┼───────┼───────┼─────┼───────┼─────┼───────┤│36│違反電│有期徒刑3月,│104年1月24日│本院105年│105年10月4日│本院105年│105年10月31日│││信法│如易科罰金,以││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新臺幣1,000元││362號││362號│││││折算1日││││││├─┼───┴───────┴───────┴─────┴───────┴─────┴───────┤│備│1.編號4、5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註│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2.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9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3.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9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4.編號14至18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5.編號2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6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6.編號24至29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8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7.編號32至33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6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8.編號35至36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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