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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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4號原告 潘呂阿欵
潘雅玲 潘雅鎡 潘雅芳 潘信德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潘信慧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以裁定命於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