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金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雯 律師上訴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謂德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陳凱達 律師 蔡宜衡 律師 蘇隆惠 律師上訴人東陞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謂德訴訟代理人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蘇隆惠律師上訴人金霆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蔣惠雲 上訴人 林耿賢 上2人訴訟代理人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蘇隆惠律師上訴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 林仁佑 之清算
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蘇隆惠律師上訴人 吳武明 住○○市○○區○○里○○00號被上訴人 朱玉珠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住○○市○○區○○路00號14樓 王財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吳佳鴻 上4人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黃國銘 律師 謝佳穎 律師 林禹維 律師陳凱達律師蔡宜衡律師蘇隆惠律師被上訴人 陳立祥
高昭陽
羅東太 林正清
王台齡
周文盛 上6人訴訟代理人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蘇隆惠律師被上訴人 廖春連
張美娟 陳佩嫺 陳明發 林健一 郭火全
陳怡菁 上7人訴訟代理人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惟林仁佑在辯論終結前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有該裁定足憑(見本院卷三第487、490頁),致有應由林仁佑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宋泓璟法官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