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430號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
吳至格 律師 黃雍晶 律師 蕭維德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單鴻均 律師被上訴人十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啟芳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徐紹鐘 律師 楊鎮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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