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4號原告 鄭順翔 被告 吳鈞平
林聖博 上列當事人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6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萬5,737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其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306號裁定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要旨參照)。復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再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15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被告傷害刑事案件即112年度審簡上字第45號審理中具狀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毀損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物品,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萬9,9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查,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45號判決認定被告吳鈞平(以下單一被告逕稱其名,合稱被告)於109年12月4日20時6分許,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左膝挫傷、右手挫傷、左肩挫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林聖博為營救被告吳鈞平,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手持不明物體朝休息室門鎖敲擊,致該門鎖喪失功能而不堪使用,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23頁)。基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損害並非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依前揭規定與說明,此部分之請求自無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之適用。其次,原告復於113年5月16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損害,此為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所為訴之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亦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1萬3,81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5萬9,71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975元(本院卷第7頁),應補繳裁判費5萬5,737元(計算式:59,712元-3,975元=55,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劉明潔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宸和附表編號原告請求項目金額1頸椎椎間盤醫療費313,912元2左側中指近端指骨醫療費50,000元3喪失與減損勞動能力1,200,000元4精神慰撫金300,000元5修車廠營業收入損失1,800,000元編號1至5小計3,663,912元6木作裝潢195,900元746吋電視36,000元8更換鋁窗18,000元編號6至8小計249,900元編號1至8共計3,913,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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