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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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編│訴訟標的│面積共計│價/金額(新台幣)│共計應徵裁│備註││號││││判費(新台│││││││幣)││├─┼────────────────┼──────┼─────────┼─────┼───┤│1│臺北市○○區○○段一小段288地號│7.5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17,830元││││如界址爭議部分面積計算圖編號②、││公尺226,000元×│││││③、④(面積分別為0.2、0.36、0.8││7.52平方公尺)=│││││4平方公尺;共1.4平方公尺)之增建││1,699,520元│││││部分拆除並返還全體共有人│││││├─┼────────────────┤│││││2│臺北市○○區○○段一小段288地號│││││││如界址爭議部分面積計算圖編號⑤、│││││││⑥(面積為0.15平方公尺)之部分拆│││││││除並返還編號①、⑤、⑥之土地部分│││││││(面積為5.97平方公尺+0.15平方公│││││││尺=6.12平方公尺)返還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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