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李秋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顏有瑋京城銀行斗南分行│101年1月10日│98,000元│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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