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99號原告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曼華 訴訟代理人 賴幸榆 律師被告新盛生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胤顏 被告 周信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44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44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一併聲請於本院就刑事案件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全部均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14頁),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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