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498號聲請人 陳弘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姿妤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三、經查相對人為未成年人,故請表明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經查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亦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否則,請表明相對人依法得有效簽發系爭本票之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