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債權人借貸款37,800元,約定借款期限18個月,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18期攤還本金,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